至于三楼这些被“治疗”的人,他们也许是无辜的。

        也许不是。

        但不重要。

        他们不愿意跟政府配合,更别说接受政府监督了。而救助中心愿意,就这一点,他们就注定赢不了。

        至于敲诈勒索,首先敲诈勒索罪成立的对象应该是侵犯私人的财产权,而这个私人,只能是身体本人。

        但他们之前的置换者,已经用身体本人的名义,签了治疗的合同。

        单纯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其实没有任何疑问。

        限制自由和故意折磨,其实也是治疗的一部分。

        这就跟已经签了手术同意书的病人一样,后面的后果,是需要病人自己负责的。

        唯一能有争议的,就是这种治疗手段有没有效,合不合理……

        但也只是争议,法律没有禁止,那就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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