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你得证明说你和别人说过了。
听着感觉很拗口,但这就是现实。
而拿出这份证据后情况就不同了,我这边视为你们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你们如果拿不出证据来证明你们和我解释过,那我就是占理了。
当初方小莹的这份手写说明直接被无视了,甚至可以说,都没进了许主任的眼,毕竟看着就很不标准。
像是小孩涂鸦一般。
方小莹也是没办法了,随便试了试,后面就没当回事了,结果方大状在知道有这东西后,直接把要求赔偿的钱从五千改成了两万……
是的,之前就算是方大状也没想要这么多来着。
在这样的情况下,复康支行当然不可能专门发一份书面的告知函来给方小莹解释的,因为他们不可能解释,这事传出去那还得了?
也因此呢,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两个,其一是,征信记录是否属于名誉权内容,其二则是,复康支行是故意不报,还是未及时向征信中心报告。
这两种行为都有过错,但是前者和后者的责任程度是明显不同的。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