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能力减弱辩护’实在太好用了,是不少被告脱罪的第一选择,这时候律师就会将这一判例拿出来甩在客户脸上,告诉他想用‘能力减弱辩护’没那么简单。
其实克拉克诉亚利桑那州桉中,联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决,并没有改变法学界对‘能力减弱辩护’的迷惑,这则判例更多的是解放了法官的双手,将是否采用‘能力减弱辩护’的决定权交到了法官手上。
法官可以自行决定是否采用。
这无疑是加大了法官的话语权。
法官可以随心所欲地凭借个人喜好进行决定,而不必受限于宪法要求,或者陷入‘是与否’的迷茫之中。
但法官们往往不会动用这一判例进行驳斥,因为在动用此判例时,有可能会给桉件蒙上一层‘不公正’的阴影。
尤其是基层法官,他们不知道一旦被告败诉会不会继续上诉,上诉法官的喜好与他们一不一致。
一旦被告上诉,上诉法官的喜好又与基层法官不一致,就会出现基层法官拒绝采纳‘能力减弱辩护’导致被告败诉,但上诉后上诉法官采纳‘能力减弱辩护’导致被告胜诉的情况出现。
上诉改判对基层法官的威严打击是很大的。
除非此时原告再次上诉,最高院裁定与基层法官一致,否则外界会怀疑基层法官在裁决时带有‘不公正的偏见’色彩。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