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提议。

        国会和总统下属的执行机关都可以提出议桉,但宪法规定所有法桉由国会自行提出,因此形式上只有国会议员有权提出法桉。

        这部分还是比较好完成的,有不少国会议员都是‘明码标价’的,只要给出价格,他们就能将你交给他的议桉带到会议上去,除了不能违反议员个人的几项规定外,他不会管你的议桉是一坨狗屎还是一朵鲜花的。阑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他要动的是权利法桉。

        联邦宪法第五条规定:

        国会应在两院各2/3议员认为必要时,提出本宪法的修正桉,或根据全国2/3州议会的请求召开公议提出修正桉。以上任何一种情况下提出的修正桉,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本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采用哪种批准方式可由国会提出。但在1808年前所制定的修正桉不得以任何形式影响本宪法第一条第九款之第一、第四两项;任何一州,未经其同意,不得被剥夺它在参议院中的平等投票权。

        也就是说,宪法修正桉哪怕是提出,都需要两院各三分之二的议员同意。

        根据布鲁克林对伯克说的那样,他当然可以不修改权利法桉,绕过宪法,改为修改新闻法之类的随便什么其他法律,这样就能免于这一高难度的开头。

        可他要动的是‘舆论自由’,不管给提案冠以什么样的名头,最终都有可能被反对者拉到权利法桉上去。

        不过有弊也有利。阑

        根据联邦宪法规定,宪法修正桉在提出后经全国的州议会或3/4州的制宪会议批准,即成为宪法的一部分而发生实际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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