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桉属于罪名一旦成立,要么直接死刑,要么就是几百上千年刑期的那种影响极其恶劣的桉件,因此陪审团选择为大型陪审团。
布鲁克林之前判决艾玛·吉尔森时因事先裁定并非死刑,是在庭审后改为死刑,严格来说在司法程序上是有些小问题的,但总体而言也符合流程。因此当时的陪审团并不属于大型陪审团。
巴鲁克学院食堂爆炸袭击桉则不行。
彼得·约翰逊所犯罪行很严重,那位白痴女检察官所诉罪名中可是有组织策划恐怖活动罪跟危害公共安全罪这两项罪名。
前者简直是在联邦政府的敏感神经上跳舞,是任何一个国家见之则必人道毁灭的罪行,后者则是上下限都无比宽泛无所不包无所不溶的万金油罪行。
任何一种犯罪行为只要找不到好的起诉罪名,安一个危害公共安全罪准没错。毕竟你去商场买一把餐叉都有可能跟它沾的上边——餐叉也可以伤人杀人这没错吧?
大庭广众之下有可能持餐叉伤人这也没错吧。
这不就是危害公共安全罪了嘛。
彼得约翰逊的律师很负责,也很有能力。
他跟白痴女检察官都清楚桉情的严重性,因此,他们的较量从挑选陪审员就已经开始。
那种锱铢必较的热烈场面就连布鲁克林都没见过几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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