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名’完毕,宣读继续,庭审继续。

        被告方申请出庭作证的证人是一名州议员。

        州议员的证词显示,4月25日当晚,与彭斯·诺顿之间曾有过一段不短的通话。被告律师随后拿出通讯公司出具的州议员的电话记录,显示当晚确实存在一通长达四十多分钟的通话。

        州议员表示他跟彭斯·诺顿之间讨论了一项秘密议题,受限于保密要求,州议员无法公布这项议题。

        这期间他与彭斯·诺顿闲谈时曾提起爱德华·诺顿,由于州议员家的孩子也在巴鲁克学院就读,议员想通过爱德华·诺顿打听一下儿子的校园生活。

        彭斯·诺顿下楼去找爱德华·诺顿,但当时爱德华·诺顿已经喝醉了,正被几个好友抬着往卧室里送。

        见爱德华·诺顿醉酒,当时的彭斯·诺顿有些不高兴。

        跟州议员问答完毕,被告律师陈述道

        “很显然,州议员先生的证词已经足够证明我当事人在当晚确有饮酒,并处于醉酒状态,不具备侵犯他人的行为能力。”

        “就算奥维斯女士真的是在派对期间遭遇到侵犯,也不可能是我当事人所做。”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