里面不仅有司法体系的人,也有立法系统的人,行政系统的人。

        如果能让这个临时性的组织正规化……

        布鲁克林将这个想法压在心底。

        第二条也有所改动。

        原本布鲁克林要求成员风险自担,目的是为了甩锅,跟专研小组做切割,防止火烧到哈佛身上。

        现在成立了临时理事会,自然也就不可能风险自担了。

        本来有人提议共同承担,并收获大部分赞同的,后来是哈佛、耶鲁等较大的组织联合在一起,才将这一提议否决。但也没能让这第二条回归原本的样子,完全由各组织风险自担。

        虽然表达上还是风险自担,但后面增加了诸多限制。

        小组织并不是傻子,任由比自己强大的组织搓扁揉圆。相反,小组织能生存到现在还没被消灭或吞并,足以证明他们的精明了。

        无数的历史经验告诉他们,当有协议提到‘风险自担’时,几乎就是在明晃晃地告诉人们,协议有猫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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